时间:2024/1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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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使用过你的证书,我们之间租用证书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快把钱还给我们。”

“这5万元不是证书的挂靠费,是我的劳务费,我凭什么还你。”

近日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受理了一起

因出租二级建造师证(建筑工程)和

高级工程师证(市政工程)

而引发矛盾纠纷的案件

案情

租用证书引发纠纷

年7月,黄某打算从某公司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一份《证书使用说明书》,其中约定,黄某离职后,该公司以每年1.25万元的价格租用其二级建造师证(建筑工程)和高级工程师证(市政工程),暂定租用4年。双方还约定,黄某的2本证书要交给该公司保管。同时,该公司全部付清了5万元的证书使用费。

年4月,黄某从某公司正式离职,双方签订《离职结算协议书》,其中约定了黄某辞职后的工资、提成等结算事项,并再次确认黄某已经收到该公司支付的证书使用费5万元,具体挂靠事宜按《证书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但之后,黄某并未将2本证书交给某公司。该公司认为,双方关于证书使用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且客观上该公司也未使用过黄某的证书。于是,该公司多次要求黄某将证书使用费全额退还,但遭到黄某的拒绝。

该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黄某关于证书借用的协议即《证书使用说明书》无效;黄某返还该公司支付的证书使用费5万元。

判决

协议无效返还租证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辩称,该案中涉及的5万元是自己离职时原告某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不是使用费,所以拒不退还5万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黄某支付的5万元是在被告离职后,原告租用其证书的费用,双方是租用证书的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属于合同纠纷。

法官指出,双方约定出租资格证书的行为,客观上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更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证书使用说明书》应属无效协议,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年12月23日,法院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的《证书使用说明书》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证书使用费5万元。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资格证书不得出租转让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是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是连接专业与职业的桥梁。

房屋建筑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群众居住的安全性和满意度,故而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七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法官还提醒,签订任何合同时,都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知道,如果证书和印章挂靠给企业,企业方一旦出现问题,证书持有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谨记,人证分离风险大,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要提高法律意识,打消违法念头,自觉杜绝此类行为,用诚信浇灌平安之花。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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