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9/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摘要:

近些年因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各类争端层出不穷,股东之间、夫妻之间就公司控制权、经营权的争夺,各类争议风起云涌,大战时刻在上演,公章印鉴及相关证照的“争夺战”,近年来在此类纠纷中屡见不鲜。而公安机关又往往不会介入争夺的处理,更多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与“控制权争夺战”相关的公司决议纠纷、证照返还类纠纷等诉讼进程动辄数年之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司控制权的实现?如何保证公司经营不受公司其他争议的干扰?这都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法律赋予法院的“行为保全”在这个时候就显示出其力量,尽管出于种种考量,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作出行为保全的决定时往往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正因如此,行为保全制度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中的应用值得我们在此深入探讨,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结合近期代理的一系列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行为保全制度初探

行为保全制度是责令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领域出现较早,且应用广泛,但其作为我国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则出现在年修订后的《民诉法》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但目前的民事诉讼法针对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仍明显简单宽泛,散落于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之中。

行为保全制度与一般理解意义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保全措施有所不同,行为保全的内容为“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公司控制权/公章争夺大战中,行为保全同理可以在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之前及时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为申请人在诉讼中争取时间、立竿见影地遏制相对方的相关行动。

二、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申请行为保全的优势及类案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由于抢夺公章等“私力救济”方式往往使一方形势迅速陷入被动,警方对此类公司内部外部纠纷的处理态度往往建议争议双方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民事诉讼动辄时间长、耗资巨大,如能在诉讼启动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公司公章行为保全或公司股东权利行为保全,将对稳定公司,申请人夺得公司控制权起到巨大作用。

(一)公司决议纠纷中防范公司控制权被恶意转移,为诉讼争取时间利益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5日作出的()粤民初号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中,被公司决议罢免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监事便利用了申请行为保全,为自己争取诉讼中的时间利益,防范公司控制权被恶意转移。

叶国坚是深圳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红是深圳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唯一股东香港新港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将其二人职务罢免。叶国坚、戴红二人认为自己经营公司有功,股东夺取公司控制权侵害了其利益,认为股东决议无效,遂带走公司的公章证照。然而公司随后向深圳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提交了重新刻制公章的申请,戴红遂向法院提起了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并请求法院禁止公司刻制新的公章,法院做出了裁定,禁止公司刻制新的公章。公司提出了复议申请,认为无法刻制新的公章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法院最终驳回了该复议申请,维持了禁止公司刻制新公章的裁定意见。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以股东会决议无效向本院提起诉讼,涉案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本院采取禁止被告变更工商登记、重新刻制印章符合对公司控制权进行限制的目的,本院采取上述诉讼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并且,经查被告已经按照诉争的股东会决议实际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的印章亦不存在丢失而需要重新刻制的情形。”

可见在公司控制权被恶意争夺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公章行为保全,可为诉讼有效拖延时间,防止公司控制权被轻易转移。

(二)釜底抽薪——直接申请法院限制被申请人股东权利,重夺控制权

在因股权转让纠纷而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例中,申请行为保全对公章的使用进行限制的不在少数,但限制竞争对手股东权利的例子并不多见。而在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中,中超集团申请禁止深圳鑫腾华行使股东权利的做法可谓“蛇打七寸”。

作为A股市场“对赌式卖壳”首个案例,年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转让中超集团持有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股权一事,引发了市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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